舟山 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
《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》是为了推进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、制度化、规范化,根据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〉的通知》(中办发[2012]14号),而制定的办法。
该办法适用于全国税务系统各级党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。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、办理、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、衔接有序的工作。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、准确规范、精简高效、安全保密的原则。
在具体的公文处理过程中,应遵循以下规则:
1.主送一个上级机关,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,不抄送下级机关。
2.下级税务机关向上级税务机关请示、报告重大事项,应当同时遵循本级党委、政府的有关规定;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税务机关。
3.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,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,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,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。
4.请示必须在事前,应当一文一事,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。正文末应当有请示语,在公文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。
5.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,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。
此外,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,加强组织领导,强化队伍建设,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。各级税务机关的办公厅(室)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,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。
以上就是《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》的一些重要内容,对于全国税务系统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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